救援队全称:梅州市应急志愿者协会救援队(含应急救援队、车辆救援队、通讯保障救援队、无人机救援队),简称:梅州市应急救援队,经由梅州市应急志愿者协会理事会批准成立,救援队作为政府应急救援体系的辅助力量,配合政府完成各类救援任务,同时开展应急救援知识传播、自救互救知识宣传普及的志愿救援队伍。
救援部为市应急志愿者协会(下称协会)内设部门,救援队为协会救援部下属分支机构,救援队在协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不设法人及财务帐户;救援队负责人职务名称为:队长、副队长;救援队实行队长负责制,由队长负责救援队日常工作安排。
第三条 救援队由热心应急救援工作、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救援部设部长1名,副部长若干名,采取轮值制,每两年进行轮换,部长、副部长人选经全体队员选举后由协会秘书处向理事会提名,报理事会议研究通过后任命。各救援队设队长1名,副队长若干名,采取轮值制,每两年进行轮换,由全体志愿者从正式队员中选举,经救援部全体大会上通过后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部长、副部长,队长、副队长任职要求:
1、具备团队协作、人际沟通和独立工作的能力;
2、具备计划、执行和管理灾害救援工作的经验 ;
3、参加过应急救援集中培训,且考核合格者。
(一)部长职责:
1、负责救援部日常管理、制定工作计划,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
2、接到救援请求或救援任务后,负责派出救援队伍,带领或指定现场指挥官带领救援队伍执行救援行动,制定救援方案,协调与其它兄弟单位的关系;
3、负责救援队伍的发展壮大及人员招募工作。
(二)副部长职责:
1、协助部长工作,对救援部进行管理,在部长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根据上级部门或者部长的指定,代行部长职务;
2、负责新进队员培训工作;
3、管理队员出勤统计工作。
(三)队长职责:
1、负责救援队日常管理,制定救援队工作、培训计划并上报救援部;
2、负责新进队员在各自救援领域的培训;
3、发动队员积极参与救援、保障等行动。
(四)副队长职责:
1、协助队长工作,对救援队进行管理,在队长临时不能履行职务时,根据救援部指定,代行队长职务;
2、负责带领救援队执行救援行动。
第四条 救援队发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者精神,践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的宗旨,传播“安全、自救、互救”的应急理念,奉行“我奉献、我快乐”的志愿者信条,开展与救援有关的志愿服务工作,促进应急救援事业发展。
第五条 承认本管理办法且符合以下条件的热心应急救援工作的社会各界人士,均可向市应急志愿者协会救援队提出申请,经培训、考核、批准后正式成为应急救援队员。
救援队员入队要求:
(一)年龄22周岁以上,身体健康,热心公益,乐于奉献,勇于吃苦;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热爱应急救援工作;
(三)经过培训,具备应急志愿者救援志愿服务基本知识和专业技能;
(四)能提供一定的志愿服务时间,在执行应急救援行动时有必要的时间保证;
(五)具有团队精神,服从上级领导单位、应急志愿者协会和救援队的指挥。
第六条 救援队员的权利
(一)获得救援队组织的各项志愿服务的相关信息;
(二)获得志愿服务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三)获得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教育和培训;
(四)对救援队工作及应急志愿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有权参加救援队内部的选举或被选举;
(六)有退出救援队的自由;
(七)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赋予的其它权利。
第七条 救援队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管理办法,执行救援队的各种规章、制度和决议;
(二)遵循应急志愿者协会宗旨和章程,自觉维护应急志愿者协会和救援队的形象及声誉,以实际行动推动我市应急救援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三)履行志愿服务承诺,积极参加救援队组织或倡导的各项志愿服务活动,为服务对象提供人道帮助,不计报酬;
(四)正确使用救援队标志标识,妥善保管救援队队员证,在参加志愿服务、团队活动、救援行动时统一穿着救援队服饰;在非执行任务、会议、活动时,未经救援队队委会批准,禁止穿着救援队制服进行公开活动;
(五)志愿服务时不得推介与救援无关的业务,不得通过志愿服务谋取私利。